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石油勘探开发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