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