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单位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