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转入、转出本省或者跨市(州)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规定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