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石油勘探开发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