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四条有效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禁止擅自填埋、倾倒和抛散生产作业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