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禁止擅自填埋、倾倒和抛散生产作业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