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装置采取消音、隔音、防振等有效措施。

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等控制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因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有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公告附近居民。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