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有效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和装置采取消音、隔音、防振等有效措施。禁止夜间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等控制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因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有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公告附近居民。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