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石油勘探开发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油区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对地下水水质、水量的监控,定期将监控结果向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对地下水水质、水量进行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