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石油勘探开发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进行污染物监测,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