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石油勘探开发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进行污染物监测,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