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石油勘探开发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转入、转出本省或者跨市(州)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向省级或者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禁止无证运营和违法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源的运输、贮存、保管以及其污染物的处理,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危险品运输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