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应当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以及水土保持补偿费。

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应当采用先进工艺和技术,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减少水资源损失、浪费和污染。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用水禁止开采或者使用浅层地下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