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防止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和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报告,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审核结果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