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