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油勘探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