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在相关网站公开油区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石油勘探开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