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防洪工作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靠科技建立并完善洪水预警报系统、防洪指挥决策系统等非工程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防洪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洪意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