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防洪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实施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