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非法采砂船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