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收缴其河道采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