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在汛期,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抢险车辆优先通行,并按照特种车辆对待;车辆标志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印发。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