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三章 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海上养殖渔排的设置应当符合防御台风的要求。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排等海上养殖设施以及渔港、渔船防台风安全的管理和防台风安全设施的建设,做好灾后养殖生产恢复和生活安排的扶持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