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河道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发放。河道采砂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