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江河整治和管理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治导线实施。河道规划治导线按照下列规定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中的晋江和九龙江下游的河道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二)除二级河道中的晋江和九龙江下游外的二级河道、三级河道的河道规划治导线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三)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的河道规划治导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跨行政区域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规划治导线由拟定部门予以公布,树立界桩,并监督实施。

河道规划治导线不得随意改变。确需修改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