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河道管理实行按照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