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三章 防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洪水预警报系统等防洪减灾非工程体系的管理和保护。洪水预警报系统的专用频率和信道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和干扰。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