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三章 防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堤防、排涝管网、泵站等防洪排涝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防洪排涝设施或者实施其他破坏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