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第九条已修改相邻省、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经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经营、推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