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第八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品种审定小组,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审定通过的品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