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第十条已修改本省审定通过或者同意引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弱点或者严重退化的,经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确认后发布公告,停止经营、推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