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一)农作物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二)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学实验林、省级采种基地的林木种质资源;(三)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种质资源;(四)珍稀、濒危树种及古树名木;(五)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