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下列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农作物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良种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科学实验林、省级采种基地的林木种质资源;

(三)优良林分、优良种源等种质资源;

(四)珍稀、濒危树种及古树名木;

(五)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种质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