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