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承担种子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