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管理与纠纷处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种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一)农作物种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可以按其所在乡(镇)前三年单位面积同种作物的平均产值减去实际产值计算;(二)林木种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可以按照购种价款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计算。有关费用包括购买种子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