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教兴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品种选育理论、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保护科研成果,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学校合作进行种子的选育、生产并依法保护其合法利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良种选育和推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