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备一定数量的救灾备荒种子,并对贮备的种子定期检验更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