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五章 种子管理与纠纷处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涉嫌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印、摘录当事人有关的生产经营档案、合同、发票、帐簿、出入库凭证、货运单、检疫证书、检验结果、标签以及其它有关资料;(三)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