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