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等公共服务,对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跟踪服务与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