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等公共服务,对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跟踪服务与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