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相应的资金和种子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