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种子经营者销售种子时,应当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受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种子销售的委托方。种子经营者销售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时,应当向购种者提供种子说明。其中主要性状描述、栽培措施和适宜种植区域应当与品种审定公告一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