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可以在核准的有效区域内委托代销其种子。委托、受托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明确代销的品种、数量、期限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

委托者应当对其委托代销的种子质量负责。

受委托者只能经营委托方的种子,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

受委托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委托协议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