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农民自繁、自用的剩余农作物常规种子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使用出售、串换的种子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种子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