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或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受委托代销种子或者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