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经营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种子经营者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