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三章 种子生产第十三条已修改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的种子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企业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