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的种子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企业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