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审定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良种推广计划,定期公布推广品种名录。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品种选育及引进、开发、经营、推广新品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推广相结合,推动种子产业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