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种子条例/第三章 种子生产第十四条已修改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按照标准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不得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种子投入市场。种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建立种子生产档案。鼓励种子生产企业申请种子质量认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