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申诉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