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